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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㈠负责执行国家国土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制订土地、环境、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 ㈡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土地资源调查工作。 ㈢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工作。 ㈣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审查、竣工验收、“三同时”监督工作。 ㈤负责污染防治监督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定量考核工作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调处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 ㈦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勘查、采矿权登记、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登记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 ㈧负责地质环境评价和地址灾害调查工作。 ㈨负责对三大组团(嘉积、博鳌、官塘)外的城镇、乡村建设规划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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